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被隶属企业撤销或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的。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