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退赔与追缴,《刑法》第64条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外,《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中提到:“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刑法》第64条解释中指出: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挥霍、使用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的财物的价值退赔。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追缴与责令退赔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追缴与责令退赔性质不同。追缴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根据第64条所体现的法理和表述方式来看,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暂时性处理措施,至于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还要根据违法所得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返还”和“没收”才是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而责令退赔是实体性措施,与追缴不同的是,责令退赔是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
第二、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顺序不同。违法所得存在的情况,可以适用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那么只能适用退赔,但是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况不仅仅限于此,还包括违法所得的原物被转让或因案外人的侵权或损坏等情况。
第三、追缴和退赔适用的对象不同。根据百度百科解释,追缴的意思是追查缴获,强令上交,退赔的意思是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等。由此可以看出,追缴适用于无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一般是上交国库;退赔适用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例如,在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损害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职务的廉洁性,这是一种抽象的法益,无明确具体的被害人,因此,一般适用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但是对于盗窃罪等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言,要适用退赔,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赃款赃物退赔给被害人。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追缴和责令退赔有三点区别。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