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制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制作机动车行驶证。
5、送达。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公司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