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赃的人肯定是不可能无罪的,是不是属于共同犯罪,还要视情况而定,对于只分赃而没有参加犯罪的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何定性:
1、如果该参与分赃的人,参与了犯罪预谋、为犯罪准备了工具等的活动,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仍属于共同犯罪,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但该人实际参与了分赃的,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犯罪,只需将所得赃物退还被害人即可;但如果明知是赃物而以转移、窝藏赃物为目的参与分赃的,则属于违法,严重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牵涉到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和主犯、从犯的问题。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致,在理论上也有几种不同的主张,具体有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参与数额说之分。
分赃数额说是指按照各犯罪人各自分得的赃款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的做法,分赃数额说容易减轻主犯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的有些犯罪人,可能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在分赃数额较少或没有分赃的情况下,或者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赃的情况下,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分赃数额说显然与事无补,无法解决问题。
犯罪总额说是指全部罪犯按照全部犯罪金额予以处罚的做法。采用犯罪总额说,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区别,特别是在存在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的情况下,如果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之嫌,同时,采用犯罪总额说也与刑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也是参与说。
参与数额说,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司法机关同时会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予以定罪处罚。既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也与刑法中关于共犯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