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十六条借阅档案由立档单位(部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向档案保管的专职档案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并填写《利用登记表》。
二、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厅四楼档案室(兴义市建设路22号)
三、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四、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