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 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1、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有特殊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
2、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通行证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