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志愿者从事公益活动的,形成的并不是雇佣活动,志愿者的活动是自愿、自发的,并不是受雇于雇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一,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
第二,用人方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用工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范围内进行;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有关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为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就不同,雇员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这样也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此种关系仅仅具有临时性。
第五,用人方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则无此限制,可在为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再为其它一家甚至数家单位做同样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