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债权债务转让时是不需要开发票的,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才要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
(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四者的关系
(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2)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权利或者承担了台同义务,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没有改变合同主体,第三人仅仅是作为权利接受者或者义务的履行者,其法律地位应该是等同于债权合同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3)该四种制度产生的基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接受债权转让及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往往是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债务转让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往往是债务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