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二、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三、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一楼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
六、法律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二十七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