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一)投资范围过宽。由于计划经济的运作惯性,加上对各级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的不完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势头不减,政府和市场之间找不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造成政府投资范围过宽。如投资到工业、商业等竞争性行业,出现了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争利的现象。
(二)投资形式单一,社会投资作用难以发挥。目前,许多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全额投资。社会资金无法涉足政府投资项目。当前,很多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拿不出资金,而社会资金被闲置,造成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经济快速发展。
(三)资金来源不落实。主要表现: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受利益驱动,采取故意压低投资估算等方式争投资、争项目;一些政府部门的建设单位以自筹资金的名义申报立项,一旦项目批准动工,资金无法落实,迫使政府和财政部门安排或追加资金;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要到上级部门的补助资金,出具假的配套资金证明等等。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往往导致出现“半拉子”工程,使投资无法发挥效益。
(四)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据不完全统计,有6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出现超概算,有的项目最后的总投资决算超过原批准立项总投资的一倍甚至几倍。出现这样的现象,除在项目前期资金就留有缺口外,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项目实施阶段管理不当,设计、施工变更频繁,从而造成超概算。
(五)不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被滞留、挪用或超拨。受旧体制影响,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仍然停留在“以拨代支”的形式上,大部分资金滞留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这为不法分子挪用资金创造了条件。此外,有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进度拨款,出现超拨现象,导致一些项目迟迟无法结算,有的甚至资金难以追回。
(六)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不结算。目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结算(决算)现象。据统计,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已占完工投入使用项目的比例不足1/3。很多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长期不结算(决算),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审定。拨款资金长期挂账,无法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同时还造成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