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片)、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9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户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非北京户籍人员须提供暂住证或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近期2寸直边正面免冠淡蓝色背景彩色证件照片1张,并贴在申请表的相片位置,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尺寸见申请表。
3、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登记备案人员仍须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4、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