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三、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1-2楼
四、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办学规模(开设多少个班,招收多少人,每班多少人)、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面积、各活动室面积、睡室面积,活动室、睡室是否合并使用,面积多少,各功能室面积),培养目标,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自有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如实填写,提交原件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经费达到相应配置标准。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满足幼儿园安全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