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工商窗口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申请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开业)"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申请设立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仅限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