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可以同时备案任意3辆非本人小型汽车,并取消累计数量等条件限制。一辆小型汽车最多被机动车所有人以外的3名驾驶人同时备案。驾驶人可以随时解除备案并重新备案其他非本人小型汽车,只要不超过3辆就可以;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以随时查询或解除其他用户备案关系。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