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0)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