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冒充知名节目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被诈骗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诈骗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如果当接到谎称是公检法部门的电话通知要准时到法院、派出所等,此时不明真相的你肯定会很慌张,而且也会对该信息深信不疑,但需要注意,虽然公职人员确实会因公务相关事宜联系群众,不过一旦涉及金钱转账的话很有可能是诈骗分子冒充公职人员。
现实生活当中,一些欠发达地区的老百姓在享受低保、经济适用房等利好政策时,往往以为要找关系、托门路,也正因此,才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冒充公职人员实行诈骗。
诈骗分子常用的招数有冒充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冒充银行、通信运营商、广电、社保、医保等单位工作人员,以事主银行卡、电话、有线、社保卡、医保卡等具有消费功能的工具被冒用涉嫌洗钱、贩毒等犯罪为恐吓事由,之后冒充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调查核查为由,诱骗事主向所谓的“安全账户”转账打款,或者套取事主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从而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