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费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