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
(二) 自有合法产权住宅,即华侨本人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或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
(三) 有稳定生活保障,即有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或者受聘国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自主创业,或者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承诺愿意承担抚(扶)养或赡养义务。
申请回国定居应当视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交相应材料:
(一)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
除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入户证明及以下材料之一: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2.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