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以下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科办理开户手续:
(1)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首次开户登记表》一式三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一式三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携带U盘拷贝电子数据并填写上报。
(3)申报时须携带: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4)工资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财务章)。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在A4纸上依次排列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6)**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缴存证明原件,“**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须提供由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人事部门批准的进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将资料提供给经办银行办理开户。
3、开户成功后,按月进行汇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3、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