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行政审批局C10,C11,C12,C13窗口。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