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就业促进与人才开发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办理结果。
不收费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设立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均须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以下统称《资格证》)。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须有3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资格证》,并且其中至少有 1 人持有《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人员; 2)有不少于 200 平方米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配备可视招聘系统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设置有独立的求职招聘大厅;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4)有组织章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
江门市金瓯路2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