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对商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的,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以下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行为:
1、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但不标明原经营商品价格和没有合法进价依据的;
2 、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实际高于所标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
3、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格等,而实际出售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的;
4、明码标价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内容与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不相符的;
5、经营者在同一商品、同一服务中,同时同地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
6、以广告、标示牌等标示,但同实际销售结算价或服务收费不符又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
7、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