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窗口前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窗口后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业务处室配合),审查通过后公示。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提交首席代表审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提交首席代表决定。
对符合条件同意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对不予以许可的,将书面不同意许可理由和申报材料一起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诉渠道。
同意办理或作退件处理。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典当经营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