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历、卡及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居民医保必须是选择我院为定点医院的方可使用(急诊除外)。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过程中,应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预交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预交金余额需超过当天药品费用,预交金不足时,请及时补交以免影响治疗。
三、欠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员住院时,仍需持本人的医保证、病历、卡办理住院手续,待全额补齐欠费后,按参保人员待遇重新结算。
四、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分段自付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
五、城镇职工医保病员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由以下六部分构成:
1.医保目录外(丙类)的医疗费用(全额自费)。
2.起付标准900元,退休人员按65%执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按50%执行,以后多次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
3.按比例个人先行自付部分。
4.按比例分段支付的费用。
(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50%执行,其他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65%执行)
5.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按比例自付的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至10万元,在岗职工自付10%,70岁以上退休人员自付7%,其他退休人员自付8%。10万以上在岗职工自付5%,70岁以上退休人员自付2%,其他退休人员自付3%。
6.超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以上的费用全额自费。
六、居民医保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65%,10000元至50000元的70%,50000元至50000元以上的75%,70岁以上(含70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5%。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七、参保人员对收费有疑义时,可以向护士站、住院处、医保办提出咨询。
八、出院时,医院按规定与病人结算。请及时持预交金收据到住院处结帐。请注意核对《住院费用收据、《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九、职工医保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8万元,大病基金支付18万元。
十、职工医保大病是指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超过8万元,与疾病严重程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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