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逐项核对其户籍资料信息,确认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如发现公民户籍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同时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等进行更正。
(三)公安派出所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无误后,应按照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技术要求,当场为申请人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并当场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签发《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公民因急需用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为其办理,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居民办理身份证人像采集时,不得着制式服装,不能穿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可允许僧、尼戴僧、尼帽,回民可按生活习惯戴白帽、盖头,但不得影响面部识别。
(六)城镇居民家庭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路(街、巷、胡同、小区)名+门牌号+楼(房)单元号+户号;城镇居民集体户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路(街、巷、胡同、小区)名+门牌号;农村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乡(镇、办事处)+村名+(路、街、巷)楼(房)门牌号。
(七)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截止日期,为有效期满后起始日期的同月同日(闰年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年满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年满4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长期。
(八)对长期外出人员因特殊原因不便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符合《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 GA461-2004)要求的数码照片,由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持外出人员居民户口簿、本人委托书、外出人员暂停证等相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对无法核实身份或无法认定照片和人口信息一致性,必须要求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