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提取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2、职工身份证明;
3、职工婚姻关系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二)租房相应证明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每月住房公积缴存额由职工本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二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是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资为基数和政策规定的缴存比例得出。
(一)职工本人租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有一定的区别,简单来说,四川省直公积金是指省直各单位、中央单位、部属、省属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