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指南
一、申请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时,应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所需资料:
(一)《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
(五)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须在安装有身份证照片传输系统的照像点照像,并提交照相点打印的证件数字照片采集回执)。
三、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退办凭证。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准备好银行卡,刷卡收费,不收取现金)
六、办事地点:
1、市车管所办事大厅: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2、西部办证中心服务窗口: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6号
七、管理规定:
(一)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二)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八、业务提示: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停留、居留许可签发地应与驾驶证核发机关所在地一致),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