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海事纠纷提起行诉讼的,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的受理费用,如果要申请的,按规定交纳申请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1、海事诉讼管辖是专门的管辖。
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
2、海事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
地方人民法院(除上诉审法院)无权受理海事案件,特别是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案件,必须由海事行使管辖权。违反管辖的规定作出的裁判可以导致无效。
3、海事诉讼管辖是中级法院为一审的管辖。
表现在不受诉讼标的限制,包括按标的额应当由高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4、海事诉讼管辖是具有较多涉外管辖因素的管辖。
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侵权的发生地、结果地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公海水域;因扣押船舶等引起的管辖权与法定或约定的管辖可能确定不同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各种争取管辖权的情形,如长臂管辖;国际惯例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影响,如最密切联系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