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组织的存在形式主要有:
1、合资保险公司
2、独资保险公司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等。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在中国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权益是相等,都必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核。通常外资公司的理赔是全球性的,这点与中资公司有很大的区别,另外外资公司的资金实力相对比中资公司强许多。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不善,通常是由于不服水土,以欧美国家的体制和标准来衡量中国市场,且受到挫折后,经营耐力不够持久,这是他们最终造成滑铁泸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外资保险公司还是值得可信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