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公安机关是一个严肃的地方,所以如果发现个别人民群众报假案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影响的,也是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的。假报警显然是构成了违反行政治安事件,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果因假报警,导致发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的,还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首先,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谎报警情”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谎报案情”则属于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前者侵犯的客体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运行秩序,如车站、港口、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社会事务的统筹管理制度,如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查处、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的调查。
第二,两者行为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谎报警情”是指在社会上散布虚假的刑事、治安警情或者向110报警台或其他部门报告虚假的信息,一般限于谎报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公共秩序严重扰乱的案(事)件,如正在发生的挟持人质、聚众械斗、抢劫金融机构、爆炸、投毒等,其谎报的内容具有紧迫性。而“谎报案情”是指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并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或者夸大案件事实,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第三,处罚幅度有差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谎报案情”仅有一档处罚幅度,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谎报警情”则有两档处罚幅度,即针对一般情节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两者的处罚幅度上限相同,但对“谎报警情”的处罚幅度自由裁量范围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