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
(二)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