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是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要不要签订雇佣合同的,由雇主与雇员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与监督;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定期领取;承揽关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4、责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法律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时,雇佣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雇佣关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过错之外,承揽人自行承担。
(二)由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难以分辨,笔者结合相关学术和实务观点认为,从三个步骤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步,看是否要求有工作成果。若无则为雇佣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二步,看是否具有监控、监督关系。若无则为承揽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三步,看是否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若是则为雇佣关系,若不是则为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