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其中之一予以批准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在禁猎区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从禁猎区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获取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禁猎区获取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禁猎区获取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从禁猎区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从禁猎区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禁猎期,并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狩猎的,必须经县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