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以下程序提请减刑:
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和《提请减刑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2、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在《提请减刑建议审核书》签署意见,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移送下列材料:
(1)《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3、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