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一定要戴戒具的,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戴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事实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只要存在以下情况的,都会撤销死刑,发回重审或予以该判。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案件时,是会询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届时要是不服法院判决,都可以提出来。最高院审核后,该核准的核准,该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能改判的就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