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生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此证明;
(4)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参保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5)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
(6)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7)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
(8)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9)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和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10)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和参保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在2012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