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资金。在2018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虚拟币一词被多次提及。利用虚拟币进行的犯罪属涉众型犯罪。虽然虚拟币并未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运用虚拟币从事的活动属于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该项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比如打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幌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本质上是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建立资金池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该条对犯罪人进行量刑。
该例子就是典型的虚拟货币犯罪形式。虽然募集的是虚拟货币,但是实践中募集的虚拟货币均是在市场流通性较强、变现便捷的虚拟货币品种。因此,司法实务中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而且相关的案例也肯定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的属性。因此,虚拟货币就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资金。
虚拟货币分为加密与非加密两种,一般是指数字加密虚拟货币,是一种点对点交易形式的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依据计算机运算一组方程式开源代码,通过计算机的大量运算处理产生,实施点对点交易的数字货币。其总数量有限,具有极强的数量稀缺性,因此,被形象地比喻成“挖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