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1、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三种计算方法,首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没有国内市场价格的,以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为准。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是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非因倾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
2、调查
机构:商务部。
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终止调查:申请人撤销;没有足够证据;幅度低于2%;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3、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其他;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9个月;立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
价格承诺:商务部建议但不得强迫;初步裁定肯定裁决之后;接受决定权在商务部;出口经营者违反,立即必恢复反倾销调查,可以根据当时情况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一般对终局裁定之日以后产品征收;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纳税人义务:进口商。
4、期限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5、复审
商务部可以决定;利害关系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