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能够竞合。法律上的竞合,是指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根据被触犯的不同法律规范的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有缺陷时,当事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
2、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确定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按《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3、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由于承揽方的保管不善,致使定作物或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损坏、灭失的,既可要求承揽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承揽方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同样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租赁合同中,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又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是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6、另外在债务合同、赠与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中,许多情形都会出现同一违约事实,具有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的现象,因此而产生责任竞合。
1、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2、在赔偿范围上。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4、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