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完毕劳动保障登记后及时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经其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
2、《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原件。
3、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等对险种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应携带相应登记证书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证一并登记发放。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办公时间: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登记发放。
七、联系电话: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登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