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法中危急的情形主要是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者生命受到随时死亡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并且需要有两个见证人进行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下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或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在遗嘱中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或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的,遗嘱都应认定为无效。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