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二、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审核申请书需简明介绍所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情况简介,项目所在工程位置,以及跨河、临河所在河段基本情况,申请文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的《航评报告》;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省、地方航运发展规划。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正式审核意见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