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