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到窗口递交书式申请材料(工商窗口)→颁发证照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审批(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三、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