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督导室)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1.举办者是个人的,附举办者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2.举办者是单位的,原举办者与新举办者均需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确填写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时间截止至举办者变更协议生效之日
复印件
必须每个成员签名、按手印
应包括原举办者与新举办者之间签订的变更协议内容,明确变更前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问题
交原件
举办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章程参考民政局版本,后面要有全体新董事会成员的亲笔签名,按手印;同时提供民政局最近一次备案核准的旧章程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