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的事情包括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常运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拍卖起拍价由拍卖公司或拍卖师看拍卖现场情况拟定,拍卖法对起拍价没有具体规定。
拍卖程序中有四种价格,评估价、参考价、保留价、起拍价。评估价是委托方定价的依据之一,参考价是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参考价,保留价是委托方确定的最低售价,起拍价是由拍卖人视标的情况确定的现场起叫价格。保留价应当保密,起拍价可当场宣布。起拍价可低于、等于、高于保留价。这些是拍卖中的专业操作方法,有拍卖法规范。
在有底价的拍卖中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增价拍卖,另一种是减价拍卖。拍卖人为了工作程序的方便,往往设定一个起拍价,但是起拍价不一定是保留价(底价)。因为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往往要求拍卖主持人不得将保留价告诉竞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设定起拍价。委托人设定的底价可等同于起拍价,也可高于起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