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楼房的供热面积计算。
1、供热建筑面积是指除不包括公共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单元门外的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
2、若有房屋竣工图,则以房屋竣工图为准,图纸上标出的建筑面积为供热建筑面积。
3、若无竣工图,则以房产证上的面积乘以系数1.3。该系数是根据各种住宅的房型、结构,经测量求得的平均值。
3、跃层住宅房屋也按同上,上层坡顶部分局部低于2.2米的空间安装散热器的按70%收费,未安装散热器的按50%收费,挑高超过3.5米的,每增高0.35米增收10%供热费。
4、若有异议,则通过丈量面积再定。
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供热补贴范围是市级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原级别补助,老干部遗孀享受热补标准比照老干部级别补助)
财政补贴经测算执行以下标准:
(一)补贴期限:每年4个月。
(二)补贴标准:地市级享受热补面积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县处级享受热补面积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级以下(含公勤人员)享受热补面积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
(三)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取暖按原办法执行。
补贴发放办法:
供热补贴“暗补”改为“明补”后,供热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向用户逐户收取。
市级机关单位供热方式
除四大院供热按原办法执行外,其余单位不享受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