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二审庭审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二审审理,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5、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7、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8、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9、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10、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11、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1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再审阶段

1、如不服二审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申请再审的内容

4、接受再审申请书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是否需要再审。如果需要再审的,法院会作出裁定提审案件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再审,也有可能发回重审。审理程序同一审、二审。

二、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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