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仅适用于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形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退伙变更的,第3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