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新生落户: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2、毕业生回原籍落户: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证明;
3、毕业生分配落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证明;
4、退学(肆业)回原籍落户:退学通知或肆业证明、原籍的居民户口簿、学校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注: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籍地派出所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派出所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